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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HIV 相關單位可逕採檢
發佈日期:2014/04/09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4.04.03 04:21 pm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可因醫療必要性或急迫性逕行採檢的對象。

行政院會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改變醫療費用給付政策,增列因醫療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未經同意逕行採檢的對象,並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

修正草案強化各級主管機關及醫事機構執行篩檢及預防措施,考量醫療上應立即評估進行預防性投藥或治療的必要性,增訂無需取得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的情形。

基於國際趨勢已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視為慢性病,並使其與其他慢性疾病醫療趨於一致,在「愛滋分類照顧,醫療防疫合作」政策下,修正感染者治療義務及醫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的原則。

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修正草案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刪除現行條文第18條至第20條。

修正草案刪除感染者拒絕接受檢查或治療的罰則,並修正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未依規定通報的罰鍰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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