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展延辦法

新制(自103年度換證及新錄取之專科醫師開始適用)

本辦法經83年3月28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88年1月16日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89年4月22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8年11月6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9年8月20日第八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年10月2日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6年6月16日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申請感染症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換發證書),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五十分以上,其中包含A類學分至少一百分,B類學分超過五十分者,以五十分計算。
  1.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年會學術會議,每次A類積分十五分。
  2.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每月舉行之聯合討論會,每次A類積分三分。
  3.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之專題演講、繼續教育課程,依認定時數給予A類積分。
  4.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專題演講、繼續教育課程,依認定時數給予B類積分。
  5. 在微免與感染雜誌,或SCI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微生物學、免疫學、感染症學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A類積分五分,第二作者A類積分三分,其它作者A類積分二分。
  6. 在非SCI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感染症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B類積分三分,第二作者B類積分二分,其它作者B類積分一分。
  7. 在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及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專題演講或壁報,每篇A類積分三分(限第一作者)。
  8. 參加經本會認可有關感染症之國際學術會議,每次B類積分五分。
  9. 在上述之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演講,每篇B類積分十分;發表壁報,每篇B類積分五分(皆限第一作者)。
  10. 擔任大專院校感染症專任教職(含講師及以上)者、擔任政府防疫單位副首長(含)以上者、出國進修感染症醫學或進行公益性質海外醫療六個月以上者,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定,每年酌予A類積分十五分。
  11. 擔任本學會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內科部或小兒部感染科負責教學醫師,每年酌予A類積分十分。負責教學醫師之定義為科部主要負責年度教學訓練指導教師,各訓練醫院科部每年以一位為限。
  12. 若因重大事故致學分不足,得向學會提出展延申請。
  13. 如有專科醫師證書到期擬換證者,需每年至少累計十五學分以上(包含A類學分十分)。未能於有效期限內達規定者,得於換證年度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通過後始得展延。
註:「每年」之認定為發證日起算一年。 如證書自10月27日生效,則103.10.27-104.10.26為一年。